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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、制订,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规划及计划;拟订工业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;收集、整理、发布经济信息。
(二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、政策和措施,监测、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;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,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;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;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。
(三)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工业、煤炭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,并组织实施;拟订电力、煤炭等能源生产、发展计划,实施行业管理;培育和监管电力、煤炭市场,协调解决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;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;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。
(四)研究提出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、思路;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、产业技术进步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,并组织实施;指导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,促进产学研联合;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;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和项目管理;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,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。
(五)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,研究解决全市经济、社会与环境、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;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;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;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;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;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;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。
(六)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;指导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;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、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;提出优化产业结构、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;联系和指导全市工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。
(七)研究提出本市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及政策措施;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;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等行业管理工作;指导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拟订;负责市履行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(八)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,指导工业企业、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;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,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,对国家和省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。
(九)拟订工业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,指导企业利用外资;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;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;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、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,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,组织产业损害调查。
(十)负责综合指导、协调、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;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拟订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,并组织实施;制订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,并组织实施;监督、分析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运行态势;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;指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、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;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、乡镇企业、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,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、担保基金、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。
(十一)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,规范企业行为;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;指导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;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;指导企业加强管理,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;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;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;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,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。
(十二)负责全市军工经济的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。
(十三)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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